运输合同与提单


联系方式
   
欢迎您访问大连法律顾问网
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
0411-66857887; 13164582777
email:2402536024@qq.com
办公地址:中国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8号 
  
联系电话:13164582777 
E-MAIL:2402536024@qq.com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8号
邮编:116025
微信号:qq349317293
会员登录 马上注册
用户名
密 码
 
运输合同与提单  
二、无单放货之码头私自放货

     船到了目的港,货卸到了公共码头的仓库,但是收货人在没有去银行赎回提单或凭银行保函提货的情况下,直接从码头仓库把货提走,之后宣布破产这时候银行发现收货人没来赎单,压在仓库的货物也被提走,收货人还宣布破产,此时,银行要扣押船舶,这种情况下,船东是否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一般说来,船东负有凭提单放货的基本责任,否则就会面对提单持有人(银行)的索赔,通常会是通过扣船来取得诉前担保与管辖权。船东是很难会抗辩成功。这里根据的是侵占货物的原则。根据你所讲的船东在卸港将货卸到公共码头的仓库,但是这并非是能够抗辩银行的理由,因为即使是船东将货卸到仓库,但是它仍然负有让该公共码头的仓库凭提单才能放货的责任。如果船东并不能保证仓库这样做,他就不应该将货物卸离船舶。由于码头仓库只是扮演船东代理的角色,仓库无单放货,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即等于船东无单放货,所以船东很明显要负责。

     但是,船东还是有一个抗辩的渠道,那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因此,船东如能证明卸货港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货物必须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就能够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Copyright 2009 dlfl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连法律顾问网
资讯电话:0411-66857887 手机:13164582777 传真: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8号 E-mail: 2402536024@qq.com 辽ICP备15000614号-1 技术支持:大连新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