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金塘大桥被撞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桥方获得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桥方撤回了对对船舶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的起诉。这是为什么呢?
依法,船舶物权变动时,应进行登记,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是为调整和稳定船舶物权转换关系以登记为标尺,断定船舶物权正确性推定效力而设立的基本准则。因此,判断船舶物权转换正确性的第一关,就是要审查转移的船舶物权是否经过公示登记。应该说,经登记具有公信力的船舶物权转换,是法律保护的基础条件。
依法转移并进行登记的权利,为正确权利。未经登记,即使船舶物权转换的内容合法,也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海商法》第九条均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001年7月20日的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第二条亦明确规定,对根据船舶买卖合同等合法方式接受船舶,但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买受方,其与合同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但其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的船舶所有权主张(包括以船舶所有人名义向他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等)或者抗辩,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和保护。
如此说来,桥方撤诉的原因也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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