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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劳动争议 仲裁裁决书

 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西劳仲裁字(2010)第057

    人:王X,男,35岁,原大连XX大厦物业有限公司员工。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XX街XX

委托代理人:李鸿杰,女,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 人:大连XX大厦物业有限公司。

      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男,系被申请人董事。

    上列当事人因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10722向本委提起申请。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自20045月起在被申请人单位任保安工作,至20107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该劳动岗位连续工作6年零2个月,工作期间平均月工资约158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工作时间为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每月工作240小时,每月超时加班73小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到遭到拒绝,无奈之于今年七月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故依法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512010715的超时加班工资2590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145元、法定假日加班工资273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70元,诉至仲裁委请求裁决。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委于2010727依法立案,组成仲裁庭。并与201091开庭审理此案。被申请人当庭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不存在延时工作,周六日申请人是倒班工作,有轮休的性质,超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假日工资,对于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是自己提出辞职的,要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2004514经招聘到被申请人处,在被申请人处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资为每月800元,通过银行转账。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工作时间为每天早730分上班至第二天早730分下班,然后休息两天,即干24小时休48小时的倒班工作制。2010715,申请人提出因个人原因辞职离开被申请人处。至2008512010715,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共超时工作1420小时,共在法定假日工作126.5小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假日加班费共计1483.2元。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工资对账单、保险缴费明细,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辞职报告。员工手册。保安部日常工作规程、工资汇总表、考勤表,及当事人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本委审查。可以采信。

本委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虽然干24小时休48小时,但应有必要的吃饭时间,应加以扣减,按每餐半小时,扣减1.5小时。被申请人所诉申请人在4号岗时即为休息时间的主张,因无有效证据证明吗,故本委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实行三班倒工作,申请人休息日轮班工作,应视为正常工作,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自200851起至2010715期间共超时加班1420小时。申请人在法定假日加班共计126.5小时,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法定假日加班工资1483.2元,没有足额支付该工资。被申请人以上行为违法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512010715的超时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的申请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提供了由申请人书写的辞职报告,其辞职理由为:本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而不是申请人所主张的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因其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申请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512010715的超时加班工资9798.28元。{[<24小时-1.5小时>×10-20.83天×8小时)×12个月]×26.5个月-126.5小时}800\21.75\8小时}×150%×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512010715的法定假日工资差额261.63元。{800\21.75\8小时×126.5小时×300%-1483.2}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申请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对次两项裁决事项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此两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如对本判决书其他裁决事项不服,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执行又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李 军

                               员:  李 楠

                               员:  王 强

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0年9月29

         员:  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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