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与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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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与提单  
多式联运中区段货损的责任承担案例

案例: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3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并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发货人为某台湾公司,收货人为某吴江公司。  货物到达上海港后,东方海外公司委托江苏外运苏州公司将提单下的货物通过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支付了运杂费等(共9145元)。苏州公司没有亲自运输,而由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实际运输,并支付了(8900元)运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东方海外公司进行追偿。东方海外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保险公司11万美元。之后,东方海外公司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苏州公司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将苏州公司起诉到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苏州公司赔偿东方海外公司货损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说明:在集装箱货物的多式联运中,法律规定对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货物在该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坏,若没有相反的证据,就推定承运人存在过错,必须承担责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受害人赔付后,再向发生货损区段的承运人追偿。本案中,苏州公司向东方海外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苏州公司追偿,苏州公司赔偿后也可以向吴淞汽车运输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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