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权


联系方式
   
欢迎您访问大连法律顾问网
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
0411-66857887; 13164582777
email:2402536024@qq.com
办公地址:中国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8号 
  
联系电话:13164582777 
E-MAIL:2402536024@qq.com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8号
邮编:116025
微信号:qq349317293
会员登录 马上注册
用户名
密 码
 
船舶物权  
因修船费而扣船的法律风险

因请求船舶修理费用申请扣船的法律风险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中规定,当被扣押的船舶经营人应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时,不仅可以扣押当事船舶,而且船舶经营人的其他船舶(包括联营船、姊妹船)也在扣押之列。但是,1994年《扣船规定》已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取代。《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

依照上述规定,如果修船合同项下的合同债务人与船舶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即修船合同的双方主体为船舶经营人与承修人船厂,那么对于拖欠修理费用的悬挂方便旗的当事船舶将不能扣押,除非船厂能够举证证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由于我国没有对物诉讼制度,如果修船合同项下的合同债务人即船舶经营人或者其它中介与船舶所有人不是同一人,那么即使依照1994年《扣船规定》将当事船舶扣押,被申请人因其不是船舶所有人,可以此为由不提供担保,也就达不到海事请求财产保全的目的;即使被扣船舶的所有人为使船舶获释而提供了担保,因其不负有海事请求的责任,就有权拒绝履行担保的实际义务并有可能进一步向申请人主张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

所以,按照我国现行海商法规定,作为合同之债的船舶修理费用的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位列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之后,只能在放行所修理船舶之前行使留置权来保障船舶修理费用的实现,船舶修理人表面上通常不具备在其它情况下申请扣船的诉权,扣船无异于替人做嫁衣。而且,由于方便旗制度和单船公司的存在,船舶登记船东与船舶经营人往往不一致,在修船实务中,几乎很少由登记船东出面签订修船合同,而绝大部分是以船舶经营人或者其它中介的名义签订的。因此在实践中,申请扣船特别是扣押方便旗当事船存在着诸多程序上与实体上的法律障碍和风险,具体操作时应慎重选择。

Copyright 2009 dlfl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连法律顾问网
资讯电话:0411-66857887 手机:13164582777 传真: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8号 E-mail: 2402536024@qq.com 辽ICP备15000614号-1 技术支持:大连新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