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小雪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了3年多的时间,这家公司不仅离小雪的住处很近,而且福利待遇条件较为优越,小雪希望能在该公司长久的工作下去。但就在小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后不久,公司因一些客观原因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于公司的这种“突变”,小雪心中不免有些忐忑,担心自己刚与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能否得以继续履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呢?
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公司虽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但依据法律规定,并不影响小雪与该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但如果公司出现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应和小雪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雪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小雪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