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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承诺不缴纳社保,出事算谁的?

案例简介:

2015年8月,张某应聘到某公司担任操作员。入职时张某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并写下书面承诺书,承诺不缴社保的一切责任自负。于是公司就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保,而是将应缴费用以现金形式发给张某。2016年3月,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5月,张某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2016年8月,张某经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伤残十级。张某找到单位要求单位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医药费。单位认为是张某自愿不缴纳社保,应自行承担后果。后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支持了张某的主张。

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该案例中,虽然张某自愿放弃参加保险,并承诺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且公司将社保费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张某,张某和公司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并在出现工伤事故后依法申报工伤,则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既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经济负担,又可以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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