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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都有时效?这些没有!

案例简介

2010年6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期间,由于公司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导致亏损,多次拖欠冯某工资,其加班费更是分文未发。冯某多次催要工资及加班费,但公司始终以亏损为由不支付。2015年8月14日,冯某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20165月10日,冯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14年期间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共计8689元。
  该公司辩称:由于经营困难确实拖欠了冯某2014年期间的工资及加班费,但冯某到2016年5月10日才提出仲裁申请,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已无权索要工资及加班费。
  

仲裁审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冯某最后工作至2015年8月14日,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仲裁,其关于支付工资、加班费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冯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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