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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虚构债务,妻子不一定要还

案情简介:

B某(男)与C某(女)是夫妻, A某与B某是朋友。2007720日,B某以装修房屋为由向A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向A某借人民币200000元整(贰拾万元整),于2009720日前归还,利息按5%计算”,B某以借款人身份签了名。之后,A某分两次向B某发《催款通知单》,要求B某还款,而B某在两份《催款通知单》中都写道:“因经营不善无钱归还,恳求延长两年,利息照旧”并签了名。后来,A某起诉B某,要求归还欠款和利息。

 

法院认为:

基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B某的妻子C某有利害关系,于是法院将C某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A某对现金交付解释为:没有使用银行卡的习惯,家里常年放置大量现金,并且自己其名下有多套房产,也从事经营活动,有出借款项的能力。
    B
某对借款目的解释为:用借款中的100000元提前归还房贷。

但,经过法院调查,A某将钱借出去时,还负担着巨额的购房还款压力;而B在借款时,银行账户有十多万的存款,可以还贷,借款反而还有较高的利息,所以,借钱来提前还房贷的说法并不合理。

因此,法院认为借款事实和过程不合常理,不支持A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近年来,司法活动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虚假诉讼。上述案例是丈夫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虚构婚内债务、虚假诉讼的方式,以达到离婚后,要求妻子承担“债务”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处理原则包括: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如果夫妻一方单方承认债务,出借人仍应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没有参加诉讼,并且借贷双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让该配偶承担债务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追加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对于出借人仅提供借据的,应深入调查其他事实来判断借贷的真实性,例如借款的必要性、借款用途的合理性等。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等因素判断真实性。

2018118日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规定的严格规范,法院审理过程的细致谨慎,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夫妻中“被害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法院也会慎之又慎,为的是让“不法分子”无机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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